3D打印数字模型作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界定,重点是对复制的理解。从上文所述可知,美术作品与图形作品的著作权法意义上复制含义并不相同,即美术作品将异体复制包含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。司法判例中也肯定了美术作品的异体复制。《八发公仔美术作品被侵权案》中法院认定被告上海某玩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、销售“淘气狗三款”玩具的行为,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复制权、发行权。该案法院认可平面美术作品进行立体复制,属于美术作品中复制的范畴。
在《范英海等诉北京市京沪不锈钢制品厂案》中则法院判决指出,从原告雕塑作品《韵》的正面照片,可推知原作品的线条走向和连接方式,故该平面照片能够再现原告的雕塑作品。本案中法院又肯定了异体复制中的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形式。通过上述两个案例的理解可以得出以下结论。美术作品中由线条、颜色、图案等构成的表达形式在平面或立体载体上并无实质性差异,而且只要是表达形式的再现即构成复制,因此不能因平面或立体的表达载体的差异而否定异体复制行为。美术作品的复制含义范围较广泛,不仅涵盖异体复制,而且将美术作品“复制”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工业产品时也将构成复制。如将一件美术作品印制与衣服上时,由于其表达形式没有实质性变化,而且展现的依然是原有美术作品的艺术之美,因此与图形作品不同,也属于复制范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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